云南怒江:健康教育“背包队”进村开展服务******
李寿华 李春珍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郜晋亮
图为“背包队”队员为群众送上温热的“大锅药”。
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新冠感染者数量进入快速增长期。特别是伴随着元旦、春节临近,迎来大规模返乡潮,做好农村山寨、搬迁社区的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工作成为重点。
为此,云南省怒江州选派1261名干部组建“保健康、防重症”健康教育“背包队”,12月20日起,深入全州各地,全面开展疫情防治政策、疫情科学防治措施、日常防护知识等宣讲教育服务,为群众答疑解惑。
在福贡县匹河怒族乡棉谷村党群活动室,村民向队员们提出一些疑问,队员们一一回答。“现在,村里有些人感冒发烧,我们心里也害怕,不知道怎么防护、防治。听了他们的讲解,我们心里就有底了。”村民普三林说。
在泸水市洛本卓白族乡,连日来,“背包队”的队员们一直行走在当地各乡镇、村组、社区,为群众送去健康培训和服务。
“没有发烧症状就不用吃药,这一点大家要记住了。病得不重,可以在家治疗,口服药物,若出现高热不退、呼吸困难的情况,就赶紧去医院治疗。”这是“背包队”队员袁嘉在宣讲中跟村民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袁嘉告诉记者:“我们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防护知识、‘阳’后的医疗知识、日常消毒和疫苗接种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宣讲培训,提升乡镇、村、社区健康管理人员水平,再通过他们将防控知识覆盖到每一位群众。
农村是疫情防控的薄弱点,大部分村民健康防疫知识薄弱、防范意识较差,群体感染风险大。据了解,怒江州至今仍有部分符合接种条件的60岁以上老人未接种新冠疫苗。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也是此次健康教育“背包队”的一项重点任务。
洛本卓白族乡色德村健康教育“背包队”队长和光才经过培训后,便带着队员入组入户,以院坝会、火塘会的方式,用民族语言向村民普及健康防疫知识,动员没有接种疫苗的老人及时打疫苗。
除了宣讲培训、动员接种疫苗,每到一个村寨、社区,“背包队”都会带上预防新冠感染的中药,免费熬制“大锅药”发放给群众,为群众送去温暖和健康。
“我们非常感谢‘背包队’的到来,一定会防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健康。”洛本卓白族乡托拖村村民哈目科一边喝着热气腾腾的中药,一边认真聆听着工作队员给大家讲解健康防疫知识。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